主旨:有關中國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、長期居留(含專案長期居留)期間,即得在臺工作,毋需申請工作證一事,請惠予廣為宣導,請查照。
說明:一、依據高雄市政府106年3月27日高市府研發字第10601655300號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3月23日陸法字第1069902268A號函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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